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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与权益维护丨中际旭创持续与您同行(二)

2021-05-15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03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2021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投资者保护“五位一体”(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值此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中际旭创积极贯彻新《证券法》的要求,持续做好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


一、提升法律素养,积极应对投资者保护的新形势

1、新《证券法》的变化

    (1)新《证券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列入了证券定义中,但将证券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从新《证券法》中剔除。

    (2)新证券法中最重点的部分便是在证券发行时采取注册制,不再采用核准制,要求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也大幅度简化;修订后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3)新《证券法》新增了上市披露专章,以完善和改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新的上市披露专章中,最主要的内容有: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增加应予以披露的信息范围,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4)新版《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的条目,条目中明确将体系化构建投资者保护机制,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大力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新增违反投资者保护规定的罚则。

    (5)新《证券法》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并提升了证券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包括披露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6)新《证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条,不再规定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规定。同时,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对于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20201231日,围绕《证券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未来,证监会将继续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2《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启示

    (1)欺诈发行证券罪

    新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在追究行政责任时,突出了“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两大违法情形和具体表现;提升了罚款的倍数和定额罚款金额,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强化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即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时的不同罚款数额。对于特别严重情形可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意味着该罪刑期上限提高至 15 年有期徒刑。取消了个人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列出来,以区分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加大对后者的行政处罚责任,体现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修订将该罪名的最高刑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 10 年有期徒刑,并取消该罪名的罚金最高 20 万元的上限限制,同时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完善了操纵市场的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了影响,或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这种意图,即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本次修订增加本罪的构成要件,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明确了一旦达到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程度即构成本罪。同时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正常运行,有赖于各种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基本保留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仅在“审计报告”后增加了“及其他鉴证报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加重了对违法的保荐人的处罚,提高了罚款的数额。第二百一十三条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以外的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备案而未备案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次修订首次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原来“情节严重的”起刑档的基础上增设了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档,且明确升格刑的三种具体情节,未设置相应兜底条款。同时完善了本罪名存在受贿情节时出现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注册制和退市制度的意义

    2021312日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注册制与退市制度改革协同推进,形成资本市场健康循环的生态环境。注册制是指公司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即可登记入市,有更加包容的企业上市条件,有望解决小微企业、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同时注册制会使壳资源大打折扣,企业上市更加容易,同时加速垃圾股边缘化。

202012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一系列退市新规,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助于A股加速出清僵尸企业、引入更多优质企业,实现优胜劣汰,并引导长期投资价值。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两个制度相辅相成,相互配合,保障市场健康循环,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适当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助力投资价值的提升。


二、优化平台模式,不断提升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

中际旭创一方面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快速量产、规模优势、质量保障四大核心竞争力,发挥及保持公司在数据中心和电信市场的优势,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优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公司还将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信息及更便捷的沟通渠道,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具体体现在:

1、不断完善公司制度,促进信息披露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等制度并不断完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公司连续三年(2018-2020)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评级为A,并获得2019年证券时报“天马奖”最佳投资者关系董事会奖、2020年第11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天马奖中的“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奖”、“创业板最佳新媒体运营奖”等奖项。

2、搭建多元化沟通平台,优化与投资者沟通模式

在保障传统投资者热线、电子邮件、互动易等传统平台高效通畅的基础上,公司重视互联网、微信以及其他新媒体沟通平台,实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与时俱进。公司搭建了官网(http://www.zj-innolight.com/)、官微(公众号:中际旭创)等宣传平台,并对其中的投资者关系版块进行不断优化,目前已涵盖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市场观点等多样化栏目,一方面及时向投资者传递重要公告、财务报告、新产品发布、行业展会、投资者交流活动等信息,尤其在新肺炎疫情等特殊时期,另一方面借鉴行业研报等外部渠道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公司及所处行业发展情况。


三、学习市场案例,持续降低投资者管理的风险性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例来源: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7月至2014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415日、2014815日、20154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2、典型意义

    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案例二: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来源: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其他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20153月至11月,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2、典型意义

    整治股市“黑嘴”乱象,严厉打击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及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型传播平台向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而获取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市场“名嘴”们也日益活跃。但部分“名嘴”并不满足于通过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试图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再公开荐股,进而反向卖出的方式从股票、期货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变“黑嘴”。此种利用散户投资者对其行业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信赖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极大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虽然当事人不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证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节目收视率、出版书籍销售量、博客点击率、讲座听众人数及收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在证券投资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四、探索业务技能,推动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共成长

    1、中国投资者网(网址:www.investor.org.cn

    “中国投资者网”由证监会批准建设,域名归属证监会,由设立在上海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运维管理。作为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重要公益性平台,以及具有政府属性的门户网站,“中国投资者网”基本定位为宣传资本市场政策,特别是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重要阵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基地;为投资者提供资讯查询的权威窗口;开展线上线下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的重要渠道,示范引领投资者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的重要平台。

    2、守好口袋,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特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一般承诺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存储利息,通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2)编造虚假项目;(3)以虚假宣传造势;(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12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5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由此可看,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不会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且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美好生活来之不易,请大家珍惜一生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

 

    3、坚持理性投资理念,倡导价值投资文化

    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的,西方国家投资理念大致经历了以投机为主和以投资为主两个发展阶段。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不断改革的历程,深化改革的力度逐步加大,监管环境日趋改善和一系列监管举措相继推出,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状况还将持续相当一个时期,伴随着交易品种日趋复杂、交易规则变化较大的状况,市场中仍存在“炒新”、“炒小”、“炒差”、追涨杀跌等非理性投资行为,为更好的践行投资者保护的理念,我们坚定不移地持续倡导、引导理性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做好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进而促进投资者适应市场发展的趋势,在学习、认知、抉择上逐步具备独立的判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来,中际旭创将在现有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继续努力以优秀的业绩和良好分红机制回报投资者;同时,公司还将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宣传交易工作,共同推动建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徜徉在资本市场的修远之途中际旭创始终与您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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