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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丨中际旭创持续与您同行

2025-03-13

作为上市公司大家庭,中际旭创一方面做好自身经营活动并合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始终重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宣传2025年度3·15 如期而至,我们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围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退市制度等方面引导投资者“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给投资者心中注入一米阳光,助力投资者理性投资、合法维权。




一、新“国九条”与资本市场的“1+N”

2024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与后续出台的50多项配套制度规则共同形成“1+N”政策体系。“1+N”政策体系聚焦于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明确了未来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和重点,长期将有利于营造公平、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推动资本市场向更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方向发展。

“国九条”是一个顶层设计:一是总体要求;二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三是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四是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五是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六是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七是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八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九是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N项后续出台政策是补充完善和具体要求,如在发行监管方面,证监会修订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等指标要求,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关键主体义务;在交易监管方面,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


二、退市制度的“前世今生”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证券交易所财务、交易以及合规等方面的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退市后上市公司将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回顾起来,A股退市制度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我国的退市制度正式落地生根,建立了以净利润为核心的退市标准,明确了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主要环节。

2012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财务退市指标得以完善,面值退市指标首次推出。

2014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核心改革措施有:一是增加“主动退市”情形,二是确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三是设立“退市整理期。

20187月27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11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细化了“五大安全”退市情形,同时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依据、实施标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202010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01231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纳入新的《上市规则》,本次修订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

2024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二是逐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三是大力削减“壳”资源价值,四是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五是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


三、合法有效的守护“钱袋子”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者自负盈亏也是有法可依的。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首先要做的是自我认知,不论是证券市场,还是其他资本市场我们都会面对很多选择,同样会面临很多诱惑,但是我们规避损失最核心的就是从自己的知识储备、资金实力、交易习惯等方面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操作思路,而不是一味的选择超出自己认知范围的事情。其次,如果非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可以选择投诉、调解、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证券代表人诉讼

证券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时,由一名或几名代表人代表全体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这种诉讼制度旨在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形式。普通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原则,即投资者需要主动登记加入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性更为广泛,程序更加便捷,但也体现了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的兜底保护。


2、先行赔付制度

一般意义上,先行赔付主要指当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不便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平台方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平台方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具体到资本市场,先行赔付指投资者若因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向投资者进行赔付,赔付后其可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先行赔付制度也在新《证券法》第93条明确。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先行赔付制度也多次在实践中维护投资者权益。如2023年4月,XX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是科创板首批因财务造假而强制退市案件。2023年5月,XX证券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XX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先行赔付工作在三个月内高效完成,累计申报有效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占总赔付金额比例98.93%,申报有效赔付人数约16,986人,占总赔付人数比例97.22%。


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年轻,但是在制度设计、规则完善、上市公司高质发展方面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尤其是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在上市规则、退出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同时也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徜徉在资本市场的修远之途中际旭创始终与您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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