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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投资者权益保护——抵制非法证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4-05-15

5.15投资者权益保护 | 抵制非法证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4年515日,是新《证券法》及新国九条出台后的首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本月也是全国防非宣传月,近期我们将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3类形式、如何防范及相关法律的支持进行了整理发布,希望投资者谨慎投资,提高风险识别意识,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一、非法证券活动定义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

1、非法发行股票,是指非上市公司公开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对外转让股权,且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股票。

2、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网络直播荐股、微博微信荐股、软件荐股、线上线下培训荐股等。

3、场外配资,是指证券公司以外不具备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其借来的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

三、典型案例及对应司法解释

案例一:非法发行股票之“原始股”认购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3年后该公司在其所属区域性股权市场核准挂牌交易,随后,其在某地方召开“定向增资扩股”发布会,该公司在发布会中宣城,公司是国内一家主营风力发电的高科技领先企业,产业遍布全球,并于当年5月在其所属区域性股权市场完成了“挂牌上市”,目前通过“股权众筹”方式的定增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开展企业相关主营业务。提出“原始股受让”方案:投资真通过认购“股份”受让相应数量原始股,随后以投资资金为技术,3个月为期限,逐月支付5分利息,并承诺原始股年化收益68%。该消息一经发布,当即引起投资者认购狂潮。发布会现场有500余人签署股权众筹协议,该公司收取约1亿元投资金。然而不到2个月,该公司发生对付危机,随后“跑路”。

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和法人代表利用投资者对“原始股”的热衷,恶意混淆沪深两市的“中签新股”概念,混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大搞“原始股”交易骗局。这些公司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原始股认购”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3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二:非法中介机构之花式荐股

深圳某公司自研所谓大数据选股策略软件,通过公司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包装成“涨停推荐”、“XX大师”、“早盘XX”等产品服务,向投资者按月或者按年收取订阅服务费。投资者付费后,即可通过公司的APP、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相应的荐股提醒。该公司并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其销售的各类服务产品向客户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或买卖时机建议,属于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即为“荐股软件”,该行为构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被举报后,该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计罚没逾千万元。

随着互联网上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很多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APP、抖音、快手、小红书等进行形式进行花式荐股,例如在这些平台上以“股神”“大v” “证券从业人员”等自居,将投资者引流至微信群、QQ群进行免费分享、内幕消息和涨停板推荐,不少股民因听信“股神”的推荐,最终血本无归。这类行为均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经过证监会核准。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场外配资

2020年4月,甲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某虚假股票配资平台,并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某以配资买卖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疑惑,诱骗他人向其公司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投资,但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正的证券交易所,甲某以此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20206月至8月,投资人向该平台共计入金130余万元,出金3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据此,判决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如何防范上述3种常见非法证券活动

1、非法发行股票。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其次需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

2、非法荐股。警惕陌生来电。投资者在接到陌生人主动通过电话、QQ、微信等工具与自己联系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可轻信。

3、场外配资。拒绝场外配资,“场外配资”机构均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投资者需要融资融券服务需要到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警惕虚拟盘交易,有的场外配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并承诺高收益、高回报,该行为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投资者需理性参与资本市场

伴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新“国九条”的相继出台实施,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为具体指引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先行赔付、行政和解、责令回购、代位诉讼、中国特色集体诉讼等新型维权方式不断推出,相继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了赔付效率,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新“国九条”更是明确强调了金融为民的服务宗旨,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置于首位。

中际旭创提醒广大投资者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品种作为投资对象。投资者在做决策前务必谨慎,可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证券活动,选择正规机构和产品,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千万不要相信任何“高额回报”,投资股票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同时,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根据《证券法》规定,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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